2016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,台北市吳姓男子發現後院的水泥平台,被陌生張姓男子闖入。他馬上跟張男理論,並請妻子報警。結果雙方發生爭執,最後打了起來。吳男打了張男臉部幾拳,讓張男兩側顴骨腫起了5公分。吳男也有些皮肉傷,他們於是互告傷害罪。 吳男事後否認打人,他表示當時張男闖入後院,兩人的確有互相拉扯,但沒有互毆。辯護律師指出,由於張男闖入吳男的家,吳男才會出手防衛,而且張男只有臉部紅腫,稱這是正當防衛。張男則供稱,當時因為想證明吳男住宅的圍牆越界,想拍下證據,所以才進入吳家。 檢察官指出,如果張男想拍照,應先請司法機關依法取證。張男的行為是非法侵入,但由於張男之後意外身亡,只能作出不起訴處分。由於張男在離世前提告吳男傷害罪,而且驗傷證明齊全,所以吳男還是被起訴傷害罪。 士林地方法院指出,雖然後院屬吳男住宅,但後院只以圍牆相隔,事實上他人都能看到後院情況,因此隱私程度跟住宅內部不同。此外,《刑法》中保障身體法律權益高於住居安寧,最後吳男被判拘役25日,罰款25000新台幣。 來源:ETNEWS新聞雲 TEEPR小編:自我防衛真的很難定義呢…大家認為他是自我防衛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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